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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请大众评审
婚介公司服务“货价不符”
最基本的核实信息真实性都没做到
许明(南京市消费者协会秘书长):首先从服务质量来说,这家婚介公司并没有很好的履行自己的责任,没有及时核对所提供的相亲对象的信息,从而造成了所提供的信息不真实,给被服务者造成了困扰。在这一点上,该婚介公司难辞其咎。另外从合同条款来看,其中针对甲乙双方关于提供虚假信息的内容约束涉嫌“霸王条款”,明显是加重了甲方(王大爷)的责任,而对乙方(婚介公司)的相关责任则没有实现对等,有违公平公正原则。作为出现过错的婚介公司,应该主动与消费者进行沟通协调,要意识到消费者之所以要终止合同,其原因是自身的服务存在问题,而如果婚介公司不愿意做出让步,消费者可以提请消费仲裁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。
接受服务过程要善于取证
封顶(资深律师):从日常受理的纠纷来看,婚介纠纷确实存在维权难的问题,消费者在签订合同时需要谨慎对待,避免不利条款造成的困扰。首先要注意合同本身是否公平,如口头承诺不予生效等条款是不符合合同法规定的;其次要明确自身的择偶要求,防止中介模糊标准,滥竽充数。在相亲过程中也要注意取证,例如中介口头承诺的征婚对象也是具备法律意义的。婚介案例的维权主要分为两种,一是中介没有完成其义务,如规定时间内介绍人选少于承诺人数等,可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,这也是婚介纠纷中最常见的维权方式。二是中介在签订合同前,通过特定条件引诱消费者,但是无法达成,可要求对方解除合同。
来源:扬子晚报 作者:刘丹妮 李艺伟 宋南飞 [编辑:西安在线]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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